
服務對象
符合健保局居家護理服務條件的病人,如:
1. 罹患慢性病需長期護理之病人或出院後需繼續護理之病人。
2. 有明確之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服務者。
3. 病情穩定,經醫師判斷能在家中進行相關醫療護理措施。
4. 病人和家屬同意接受居家醫療服務及付費標準。
5. 確定診斷為癌症末期且病情不需住院治療者。
服務內容
1. 身體評估
2. 更換鼻胃管
3. 更換氣切內外管
4. 更換尿管及導尿
5. 膀胱訓練及灌洗
6. 傷口護理
7. 簡易復健指導
8. 抽血及代採檢體送檢
9. 護理指導與諮詢
10. 有關病人健康問題及營養指導
申請方式
以電話或親自至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就近向居家護理單位提出申請。
補助標準
1. 護理訪視費:健保給付額之5%
2. 醫師訪視費:健保給付額之5%(52元)。
3. 重大傷病、榮民、榮民遺眷、低收入戶者、福保,免部份負擔。
4. 健保局不給付之特殊材料依醫院收費標準另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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