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及獨立性情形
身份別 | 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
獨立董事 (召集人) |
吳根成 | 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系學士,現任精實財經媒體董事長、台灣櫻花董事及名軒開發獨立董事,並曾擔任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總部資深副總裁、中國電視董事長、時報周刊董事長等職。 吳根成獨立董事具備商務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獨立董事屬於第一任期未逾三屆,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左列三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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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賴思達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現任賴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並曾擔任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賴思達獨立董事具備法務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獨立董事屬於第一任期未逾三屆,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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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林隆一 | 國立中興大學經濟系學士,曾擔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分局長、稽核、稅務員,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林隆一獨立董事具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獨立董事屬於第一任期未逾三屆,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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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年度工作重點
審計委員會職責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十一、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前項事項決議應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第一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本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審計委員會工作重點
一、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二、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三、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四、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五、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審計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前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
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本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薪酬委員會成員專業資格與經驗及獨立性情形
身份別 | 姓名 |
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
獨立董事 (召集人) |
吳根成 | 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系學士,現任精實財經媒體董事長、台灣櫻花董事及名軒開發獨立董事,並曾擔任旺旺中時媒體集團總部資深副總裁、中國電視董事長、時報周刊董事長等職。 吳根成獨立董事具備商務及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獨立董事屬於第一任期未逾三屆,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左列三位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皆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訂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所訂資格要件,且獨立董事皆已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三賦予充分參與決策及表示意見之權力,據以獨立執行相關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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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賴思達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學士,現任賴思達律師事務所律師,並曾擔任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賴思達獨立董事具備法務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獨立董事屬於第一任期未逾三屆,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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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林隆一 | 國立中興大學經濟系學士,曾擔任財政部台北國稅局分局長、稽核、稅務員,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林隆一獨立董事具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須之工作經驗,目前擔任獨立董事屬於第一任期未逾三屆,且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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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員會職責
本委員會每年召開二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一、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及結構,
並於年報中揭露績效評估標準之內容。
三、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
報酬之內容及數額。年報中應揭露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個別績效評估結果,及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與績效
評估結果之關聯性及合理性,並於股東會報告。
薪酬委員會之組成
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3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過半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
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薪酬委員會職權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
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集董事會補行委任;
但因獨立董事成員解任且無其他獨立董事者,在公司依規補選獨立董事前,得先委任不具獨立董事資格者
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並於獨立董事補選後委任之。